(一)****、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1、軍用槍、公務用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2、民用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3、其他****:樣品槍、道具槍等。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5、國家禁止的****、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1、****:****、手榴彈、照明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斗彈、檢驗彈、教練彈)等。2、爆破器材:****、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于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于管制刀具,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璐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動物: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但貓或犬每人每次可限帶1只入境,同時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且寵物應當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六)動物制品:(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制品;水生動物產品;動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鮮奶、酸奶,動物源性的奶油、黃油、奶酪等奶類產品,奶粉不在其中;蛋及其制品,包括鮮蛋、皮蛋、咸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及其制品;動物源性飼料(含肉粉、骨粉、魚粉、乳清粉、血粉等單一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七)新鮮果蔬:新鮮水果、蔬菜、煙葉(不含煙絲)、種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和有機栽培介質。 其他生物樣本等: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動物尸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以及土壤、轉基因生物材料。
(八)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九)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十一)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